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滨海新区茗润母婴孕婴童用品加盟店(孙建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20〕28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茗润母婴孕婴童用品加盟店(孙建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4月17日,我局接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茗润母婴孕婴童用品加盟店售卖没有中文标签的奶粉。2020年4月21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柜台摆放有5罐无中文标签的奶粉正在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的5罐奶粉实施了扣押,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之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为加盟店,于2020年4月12日从总公司微信小程序“全球货架”下单,共购入6罐“a2牌奶粉”。其中两罐“a2一段”花费431.14元,两罐“a2二段”花费547.2元,两罐“a2三段”花费412.57元。并于2020年4月15日以238元的价格售出“a2一段”一罐。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508元,违法所得22.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无中文标签奶粉的事实、价格和数量;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当事人提供的采购订单、销售转账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供货商南京婴之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加盟协议,证明涉案奶粉的合法来源。
2020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滨海滨罚告〔2020〕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所列“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