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个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 139 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不当注册商标行为及后续购买人的购买及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定性 ——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第 14485042 号注册商标 “元贝”,原注册人为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申请注册商标近七百余件,其中包括多件与在先具有知名度的他人商标或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经生效裁定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规定的不正当注册情形。而涉案 “元贝” 及其他转让给西安某爱公司的 “元贝”“元贝驾考” 商标也与他人在先商号、网站名称文字相同,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西安某爱公司在受让商标前,南京元贝公司在驾驶员考试培训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西安某爱公司明知南京元贝公司的情况,却不予以合理避让,反而积极受让涉案 “元贝” 注册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意图,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不能因其受让注册商标而免除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西安某爱公司作为西安元贝公司的股东,给予商标独占许可授权,西安元贝公司在手机应用市场上架运营的驾考软件中使用 “元贝”“元贝驾考” 字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实施的针对南京元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明确指出,两上诉人不能仅以其具有 “元贝” 注册商标权或经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抗辩免除不正当竞争责任,其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 “擅自使用”。jinnian金年会官网西安元贝公司使用的 “元贝驾考” 手机软件易造成公众误认,属于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形。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个判决提醒那些自以为懂法又想投机的朋友,一定要主动规避知名品牌,天下没有白占的便宜。而真正诚信经营的朋友也要记住这个案例,将来维权可以参考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