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在浙江湖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同被告湖州市啄木鸟羊绒衫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承认侵权,保证今后在产品上不再使用“啄木鸟羊绒衫”字样,并在《湖州日报》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000元。
据了解,正宗啄木鸟品牌源自意大利,上世纪80年代,通过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运作,该品牌进入中国内地。2003年7月,在广东东莞投资设立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啄木鸟品牌在中国内地的推广和经营。
“啄木鸟”品牌经过多年经营,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伴随着“啄木鸟”的振翅高飞,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据七好集团法务部经理盛玉平介绍,很多“傍家”将七好集团合法持有的“啄木鸟”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香港或在内地注册,再将这些注册或没注册的商标结合“啄木鸟”文字在产品、包装及价签上使用,或在其店堂、店内外装潢及广告宣传上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在销售中宣称是“啄木鸟”品牌的产品,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啄木鸟”等知名品牌遭受仿冒侵权的现象,引起国家工商总局的高度重视,2004年4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在江苏扬州召开查处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专项会议,将啄木鸟遭受侵权案列为八大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之一,安排22个省级工商部门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2004年2月29日,在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下,北京市工商部门对“九江啄木鸟”在北京西单商场等商场设立的专柜进行了查处,工商执法人员在“九江啄木鸟”销售专柜检查时发现,销售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在柜台的立牌上标明“啄木鸟”文字,使公众误以为是“啄木鸟”牌服装。据此,执法人员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犯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于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4942元。
3月16日,上海市工商局13个分局同时出击,对上海南京东路、淮海路、四川北路等38个仿冒“啄木鸟”品牌的经销点进行了查处。针对“九江啄木鸟服装有限公司”打着“香港啄木鸟”旗号以及一些企业打着所谓的“美国啄木鸟”、“法国啄木鸟”旗号并在店堂、价签上突出使用“啄木鸟”中文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
更为严重的是“九江啄木鸟”还将其所采用的侵权方式广泛传授,2002年11月,“九江啄木鸟”将其在25类的羊绒衫商品上的鸟图形及“PLOVER”商标许可给湖州啄木鸟羊绒衫有限公司使用,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而湖州啄木鸟羊绒衫有限公司在实际生产销售中,直接在其生产销售的“PLOVER”羊绒衫的包装箱上标注“啄木鸟羊绒衫”字样。2003年11月,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对湖州羊绒衫有限公司擅自在其产品包装箱上使用“啄木鸟羊绒衫”字样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对其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