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

  3月13日,从昌吉州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3年,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及全州各级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9682件,已办结9679件,办结率99.9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1.63万元。

  发布会上,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昌吉州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成果及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安排,发布了《昌吉州2023年度消费投诉热点》《昌吉州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3年,昌吉州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用心服务消费者,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社会协同共治方面取得了新成效,在促进消费公平、服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年,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消费教育“五进”、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及集中销毁、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惠民生服务等系列活动,多角度多维度多形式展示消费维权成果,积极营造安全便利、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此外,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各级监管部门,组织消费课堂、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公益活动,倡导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参加放心消费、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确保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等重点消费领域安全;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消费科普宣传,围绕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食品、药品、服装、家装建材等,开展实验室开放日活动,以视频、图片、文字资料等形式向群众介绍安全消费知识和“识真辨假”知识。

  同比下降86.77 %,投诉的主要问题: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2.个别食品未注明生产日期;3.网购食品存在夸大功效等虚假宣传问题等。

  同比增长34.94%,投诉的主要问题:1.餐食中混有异物;2.优惠活动与商家宣传承诺不符;3.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如餐饮、住宿经营者使用“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等条款,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同比增长51.72%,投诉的主要问题:1.服装鞋帽商品质量问题,如鞋子开胶、断底,衣服开线、脱色等,商家不履行售后服务等;2.经营者不严格履行三包服务引发纠纷等。

  同比增长5.92%,投诉的主要问题:1.美容美发服务价格不透明,存在隐性消费;2.商家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未按约定提供服务;3.预付式消费退款问题。

  同比增长62.76%,投诉的主要问题是:1.商家未按规定履行三包服务;2.商家涉嫌存在夸大商品功能问题;3.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品等。

  同比增长35.43%,投诉的主要问题:1.家居用品质量问题,如家具开裂、尺寸偏差等,商家未按规定履行三包服务;2.商家未按合同约定供货、送货或提供的商品样式与约定不符;3.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等。

  同比下降7.64%,投诉的主要问题:1.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及零配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商家未积极履行售后责任;2.价格问题,如商家未明码公示售后服务价格;3.商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如汽车销售商使用“如乙方不能按交车日期交付车辆,甲方可提出退还订购金要求,乙方对甲方不负有赔偿责任”或“车辆一经售出,任何问题均属售后服务范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车或换车”等条款。

  同比增长5.61%,投诉的主要问题:1.合同纠纷,如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障;2.商家设置“霸王条款”减免责任,如使用“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jinnian金年会官网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等条款免除商家自身责任;3.预付式消费,商家闭店、搬迁不予退款问题。

  案例一:呼图壁县某节水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3年3月31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呼图壁县某节水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农用薄膜标签标注厚度不符合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厚度。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80卷问题地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地膜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横向拉伸负荷、横向直角撕裂负荷不符合DB65 3189-2014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货值金额17000元。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呼图壁县某节水管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没收不合格地膜并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8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袋魔芋爽(酸辣味)生产日期2023年2月24日,保质期6个月;3袋泡山椒竹笋(酱腌菜)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保质期8个月;3袋一根筋(孜然味)和1袋一根筋(黑鸭味)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9个月;11袋素上校牛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6个月;5袋盐焗素鸡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5个月;总计24袋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食品保质期,以免购买到过期食品,影响身体健康。

  2023年1月10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昌吉市某批发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492瓶注册商标为“汾酒”的白酒,外包装粗糙、标签套印不齐、防伪标识模糊,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该批汾酒购进量43件(12瓶/件),购进价450元/件,已售出2件,售价分别是560元/件和565元/件,违法所得225元。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492瓶和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陈某于2023年4月底在昌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5至7月间,该车先后4次出现无法开车门和启动的故障,陈某与汽车销售公司商议无果,希望核实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昌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陈某购买的车辆出现馈电问题,虽进行补救,但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致使纠纷发生期间,陈某一直租车使用,给其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害。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由汽车销售公司为陈某的车辆更换新电池并配备两套充电设备,并补偿陈某纠纷期间的租车费用。

  2023年2月27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昌吉市某皮肤管理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中有12瓶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标识,5瓶产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查验记录。货值金额共计5044元。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12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发现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可向购买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六:昌吉市某水产品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且具有作弊功能的不合格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案

  2023年4月2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农贸市场水产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水产店售卖鲜鱼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现场无检定合格印证,单价显示屏中“角”的部分被黑色胶带遮挡,执法人员分别使用1kg、2kg、3kg标准砝码称重时,该电子计价秤显示重量分别为1.200kg、2.400kg、3.610kg,经昌吉州计量检定所现场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在销售活鱼时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并故意将这台电子计价秤单价显示屏中“角”的部分用黑色胶带遮挡,利用输入虚假单价进行结算,欺骗消费者。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立案查处15起,整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计重商品前,需注意电子计价秤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并处于有效期内;购买后及时到市场设置的“公平秤”处复秤,购买活禽等商品时,要在宰杀前复秤;商品称重时,注意观察电子计价秤显示值位置应为零且无遮挡。发现作弊电子秤,保留购物票据,及时向购买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七:奇台县某火锅店对其销售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6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火锅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购进龙利鱼食料的情况下,在店内堂食及网络团购平台进行“三秒龙利鱼”的销售活动。同时在抖音团购套餐和美团团购平台上向消费者提供了198元、298元两个价位的团购套餐,其菜品明细“荤菜”中标有“三秒龙利鱼48元/份”,与当事人店内为消费者提供点菜使用的“散台套餐”所含菜品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投诉吉木萨尔县某养生足道店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且门口和店内悬挂的8块广告牌内容含有疾病预防及治疗等用语。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内设有足浴服务收费标准且已明码标价,该店门口悬挂有3块广告牌,店内悬挂有5块广告牌,以上广告牌的内容含有疾病预防及治疗用语。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作出罚款1244.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某西医诊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日常养护制度要求,致使经营的葛根素注射液(批号20111072、有效期至2022.11.09)、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批号190301、有效期至2021.03.20)、风油精(批号C200304、有效期至2023.02)在检查时已过保质期,上述药品货值金额80.6元。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风油精7盒、葛根素注射液18支、马来酸氯苯那敏片2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注意药品使用有效期,以免购买到过期药品,影响身体健康。

  案例十:奇台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1月12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奇台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家中更换的液化气钢瓶已超检验有效期。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充装液化气钢瓶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调取气瓶档案详细信息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涛、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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