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合同发布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其中以合同转让最为常见。商标转让合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按一定的条件,并通过必要的形式将其拥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他人专用的合同。

  (2)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图样、名称、注册日期、下一次应续展的日期、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

  (一)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和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方的主体有定的限制。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和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台同属要式合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附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有关文件,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局核准转让的证明文件颁发给受让人,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三)商标转让以公众不致发生误认、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为条件。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脱离企业而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公众的误认,因为在公众的印象中商标是与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企业联系在一起的,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将不予核准并驳回申请。

  (四)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这是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

  (五)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订明授权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和时间等以及商标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1、商标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标权转让性质,转让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一般约定自商标权转让合同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对于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则应约定转让期限,并约定转让方将在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2、 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计算方法。

  3、 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另外,应约定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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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5、 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6、违约责任,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一)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生效后,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再在与受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已转让的商标,否则就是侵犯了受让人的商标权。转让人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与受让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受让人的授权。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日起至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三)在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了法定的或约定的保证质量义务,则许可人有权中止或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所有人的明确授权。

  (五)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当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遇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展手续。许可人在自己使用注册商标时还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避免注册商标因使用不当而被商标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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