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计划印发发布日期:2024-06-23 浏览次数:

  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8日,山东省工商局官网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计划》。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原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现制定2018年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计划。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为重点,通过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力度,严格抽检工作程序,强化不合格商品处理,加强检验数据分析和信息公示,严厉打击劣质商品,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提升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8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要以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抽检的商品,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消费量大的商品以及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近年来抽检合格率较低的商品为重点,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品:

  (一)服装鞋帽:内衣、衬衫、休闲服装、运动服装、西服、大衣、羽绒服、羊绒制品、毛皮制品、户外服装、床上用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毛巾、袜子、皮鞋皮靴、休闲鞋、箱包等。

  (二)家用电子电器: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电冰箱、空调、计算机、手机、电源转换器、电热水壶、电饭煲、电压力锅、电磁炉、豆浆机、果汁机、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电线、灯具、插头插座、空气净化器、净水器等。

  (三)汽车配件: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制动软管、润滑油、汽车轮胎、汽车电瓶、车内装饰材料等。

  (五)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陶瓷地砖、暖气片、木地板、壁纸、水泥、日用陶瓷制品等。

  (七)日常生活用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皂类、洗衣粉(含洗衣膏)、纸巾纸、卫生纸、湿巾、纸尿裤(片、垫)、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太阳镜、珠宝首饰等。

  (八)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照明灯、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等。

  (十)工业电器及金属制品:照明用具、电线电缆、小型断路器、小型漏电断路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隔离开关、刀开关、双电源开关、按钮、转换开关、漏电保护器、漏电继电器、钢板、钢丝等。

  (一)认真履行抽检职责。各市、县级局要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职责。县级局要在市局指导下制定本级抽检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二)扩大商品抽检规模。各市、县级局要科学确定抽检重点,着力扩大商品抽检规模。一是扩大商品抽检种类。要根据省工商局确定的重点检验范围,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地具体的重点抽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各地抽检商品种类不得少于4大类20中类商品。二是扩大商品抽检数量。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商品抽检力度,2018年抽检商品数量一般要在2017年的基础上增长10%。三是拓展网络抽检范围。要以消费者反映突出的商品和线下抽检难度较大的商品为重点,积极拓展网络商品抽检范围。各市网络商品抽检数量不应低于本地商品抽检总量的10%。

  (三)提升科学抽检水平。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的随机性和代表性,在抽检工作中要兼顾消费品和工业品等商品种类、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抽检区域,商场超市、专卖店和批发市场等抽检场所,保持抽检工作相对均衡,适当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和批发市场等区域场所,老人、妇女、儿童和农民工等用品的抽检力度。各地要贯彻“双随机”理念,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法。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局要根据全省系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年度计划,结合本辖区的商品质量状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群体,科学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方案,切实加大对关系群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商品的抽检力度。

  (二)严格程序,规范抽查检验流程。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及省工商局《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检验、复检、结果确认和报告移交程序,规范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三)依法处置,扎实做好后处理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不合格商品和经销商,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出严肃处理。对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商品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商品,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问题,要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归集信息,及时上报工作结果。各市局要严格按照要求,收集抽检数据,填报相关统计表。请各市局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统计表》(附件2)报送省工商局消保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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